济南出台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
来源:时间:2021-06-17 10:05 来源:济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2-04-25 15:57:00 浏览次数:
济南出台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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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引进民营总部企业。鼓励市外民营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企业总部,支持本地民营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建立济南市“民营企业100强”发布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家表彰制度,市委、市政府每5年评选一次济南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实施省会民营企业家素质能力培养提升工程。
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泉城首席技师”选拔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齐鲁技能大师工作站,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降低企业税费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等惠企政策,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
降低企业相关要素成本。为小微企业提供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用水报装“零上门、零资料、零投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实施意见》提出,发挥政府基金引导撬动作用。设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施企业上市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多层次的上市后备资源库,落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机制。落实企业上市和发债的财政奖补政策,帮助民营企业做好辅导及报批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对已纠正失信行为的民营企业依法及时进行信用信息修复。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围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健全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拓展“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功能。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优化企业服务,通过平台集中收集企业诉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完善“企业需要、部门报到”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
规范政商交往。完善政商交往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进一步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引导各级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现有民营经济相关议事机构,健全完善济南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企业党建。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抓好督查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两个毫不动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经验做法,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故事。